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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vs. 固定价格:印尼成本上涨索赔的法律应对

在商业实践中,商业关系通常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来正式确立。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超出双方预期或合同范围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与不可抗力相关,但并非所有此类变化在法律上都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overmacht)是指可能妨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形。

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合同往往不包含任何价格调整或价格浮动条款,作为应对显著影响商品和服务成本的不可预见事件的机制。例如,地缘政治冲突可能引发全球石油价格大幅上涨,进而导致材料和物流成本上升,以及供应链中断和短缺。这种意料之外的成本上涨会给双方带来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确定可用于解决由此产生的不平衡的法律和商业途径方面。

1. 法律索赔的局限性

向雇主提出索赔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条款。在缺乏价格浮动条款(价格/价值调整)的情况下,受影响方的法律地位通常较弱。基于不可抗力的论点可以尝试,但根据印尼法律,成本上涨或经济困难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向政府提出索赔,除非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或直接影响合同义务的特定政府政策,否则通常不可行。

从司法角度来看,印尼法院倾向于拒绝在合同明确规定固定价格且未提供价格浮动条款的情况下提出的价格调整索赔。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但这些原则的适用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价格调整或合同变更合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根据《印尼民法典》第1320条,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双方之间的相互同意,这解释了合同协议的存在。一旦达成相互同意,协议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印尼法律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得到强有力的维护,这反映在《印尼民法典》第1338条和第1339条中。这些条款确认,合法订立的协议作为法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因此,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作为通过诉讼强制价格调整或赔偿的有力独立法律依据,但它可以为双方之间的重新谈判提供基础。该原则要求双方合理行事,这可以通过愿意根据实际情况就合同的公平调整进行谈判来体现,尤其是在因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变得显著更加繁重,且继续按原样履行可能导致不公平时。在此类重新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讨论成本补偿及/或合同价格调整,以维护合同履行中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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