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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CKD业务结构:所有权与合同控制权的法律区分

在企业的商业背景下,外国或外部方的控制通常通过股权实现。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控制并非源于股权所有权,而是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完全拆散(CKD)业务结构即为一例,该结构通过合同安排得以实施。在印尼,CKD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长2024年第135号条例》管辖,该条例涉及2025财年由政府承担进口和/或供应归类为奢侈品的特定四轮电池电动乘用车应税商品的奢侈品销售税。依据该条例第1条第8款,CKD产品是指以完全拆散但完整的状态进口、作为四轮电池电动乘用车的机动车。

1. 典型CKD安排中的控制权来源

一般而言,CKD安排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母公司位于海外,而子公司位于印尼。然而,在实践中,CKD结构也可能在印尼公司与其外国商业伙伴之间实施。在典型的CKD安排中,供应方提供业务的必要要素,包括材料、零部件、机械、发动机甚至商标,而印尼公司主要执行组装过程。这种结构往往使印尼公司对外国或外部方产生高度的业务依赖。其结果是,所有权与合同控制权之间的界限可能变得模糊。所有权指的是对法律实体的法定所有权及最终控制权,通常通过股权获得。这种所有权赋予股东以公司最佳利益作出决策的权力,此点已隐含于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2007年第40号法律)之中。

2. 合同控制权的法律性质及实践中的混淆

相比之下,合同控制权指的是依据当事人之间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与限制而产生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形式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为基础,已获得《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338条第1款的承认。通过此类合同安排,一方可能在不持有任何股权的情况下,对另一方的商业活动施加重大影响。在CKD安排中,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混为一谈。尽管印尼公司仍为其业务的合法所有者,但外国或外部方可能通过合同条款施加实质性控制,这尤其源于其在提供关键组件(如机械、发动机、材料、设计及其他关键输入)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这种依赖关系可能产生一种所有权的错觉,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行使的控制权本质上是合同性的,而非源自股权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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