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技术的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特别是在涵盖互联网的信息技术领域。 尽管技术进步已积极改善了数百万个人的生活,但它已迫使法律与时俱进,以便从制度上获得同样的收益。 最近,最高法院(“SC”)颁布了一项关于电子法院(“ e-Court”)实施的法规,旨在更有效地处理案件和审判中涉及的行政任务。
自2018年以来,根据《关于以电子方式在法院进行案件管理和法律程序的第3年最高法院条例》(“第3/2018号条例”),自2018年开始实施电子法院。 但是,由于认为该法规需要改进,因此标准委于2019年8月颁布了关于实施电子法院的新框架,该法规发布了《最高法院2019年第1号关于通过电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和法律程序的法规》。 方式(“第1/2019条”)。 本法规中电子法院系统的更新范围已扩展为包括:
- 电子管理案件包括以下程序:[1]
- 收到索赔,请愿,异议,反驳,异议或干预;
- 收款;
- 提交传票/通知,答案,答复,重新加入和结论;
- 收到救济;
- 管理,提交和保留案例文件。
- 电子诉讼(电子诉讼),由法院进行一系列审查和裁决程序,并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支持下实施。[2] 这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遵循以下步骤的在线诉讼来代替法院听证会:[3]
- 提出索赔,请愿,反对,反驳,反对,干预及其修改;
- 提交答案,答复,答卷和结论;
- 询问过程,以及
- 判决/规定的宣布。
建立第1/2019号条例旨在为行政上在法院执行电子审判提供法律依据,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责任心和专业性。[4] 可通过电子法院系统执行的以下类型案件与第3/2018条相同:[5]
- 民事案件;
- 宗教民事案件;
- 军事行政案件;
- 行政案件。
为了维持电子法院系统的一致实施,如果最初在第一次法律程序中使用了电子法院系统,则第1/2019号条例仅允许在上诉,撤销和复审级别使用电子法院。[6] 在第3/2018条中,这些问题未被解决。
此外,电子法院系统可以从案件管理到判决执行一直用于法院听证会,如下表所述:
法律程序 | 备注 |
案件管理 |
|
各方的通话和通知 | 电子呼叫和通知将发送至[10]
|
电子听证 |
|
裁决 |
|
此外,符合下表要求的主张者和非主张者均可使用电子法院系统:[22]
编号 | 主张者[23] | 非主张者 [24] |
1. | 须持有身份证或 (“KTP”); | 担任部/机构/企业实体代理的当事方,应拥有雇员证件卡,会员卡,授权书和/或委派书; |
2. | 拥有主张者会员卡或提倡会员卡; | 该人应拥有KTP或护照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3. | 应当拥有辩护人的宣誓仪式或官方宣誓报告的正式记录。 | 法院院长发布的附带法律诉讼法令,涉及通过法院信息系统或信息系统平台注册的潜在用户的家庭关系 |
根据上述要求,主张者和非主张者都有权访问用于管理案件和法律程序的在线平台。[25] SC有权进行注册数据验证,数据更改验证,中止访问 权利,以及撤销拥护者和非拥护者的地位。 [26] 如果无法验证注册,SC也有权拒绝该注册。此外,如果用户发现违规,SC将采取以下措施:[27]
- 警告;
- 暂时终止访问权;
- 永久终止访问权限(停用帐户)
我们希望,电子法院的实施能够通过在时间,费用和精力上更有效地运作,来支持所有相关方改进传统的法院备案或裁决方法。
[23] 第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