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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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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增值税

清算是一个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清算时会出售其资产以履行其履行的支付义务,并将剩余的资产分配给所有股东。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2007年第40号法律(”公司法”)规定,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公司清算:
  1. 股东大会(”GMS“)决议。股东大会是除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外的公司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a)项,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
  2. 公司的经营期限结束。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间。一个公司可能在公司章程上载明存续期间为30年或75年,或者没有确定存续期间。在有时间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时限已过,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立即解散。
  3. 基于法庭命令的解散。有权当事人或适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决定公司解散的请求。利益相关方不仅是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如果公司实施了任何侵犯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公诉人可以请求法院下达法庭命令。
  4. 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资产变价后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费用的,可能会影响根据监督法官建议而撤销宣布破产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将会解散。
  5. 被宣布破产的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决议提交后,破产的公司处于无力清偿债务的状态(staat van faillissement,破产状态)。自此,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e)项的规定,公司解散。
  6.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第(f)项规定,如果被吊销的执照是该公司所有的唯一一类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也会影响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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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过程中,被授权进行公司清算的各方是管理人和清算人。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的负责管理和清算被确定为破产债务人的公司资产的遗产大厅(BHP)。由管理人开展的公司清算程序在监督法官的监督下进行。清算人是指被任命进行公司清算的人,负责管理和变价公司资产。如果清算公司的决定是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出的,或公司存续期间结束,或商事法庭撤销破产状态,则会任命清算人。股东(大)会应任命一名清算人。否则,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将依法默认为清算人。

尽管清算人和管理人的角色相同,但他们的职能其实不同。清算人代表任命他的股东(大)会或法院负责公司的清算过程。同时,管理人对监督法官负责,向其汇报公司的清算过程。

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增值税方面非常重要。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是在公司清算程序完成之前必须履行的义务。

就征税对象而言,根据2009年第42号法律关于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的第16条(d)款,在公司清算期间出售剩余的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即使这些资产一开始不是为了出售。

增值税的征收还针对以资产和库存形式出售/交付的应征税的,这些资产和库存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出售。监管公司清算过程的清算人在使用公司资产偿还税务债务之前,不得与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分享被清算公司的资产。因为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有权就公司财产优先得到清偿。

此外,即使公司处于清算阶段,该公司仍有开具税务发票的义务。公司仍然有义务开具税务发票,因为公司资产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人在税务发票上的签字才是有权签字,因为清算人是被任命来解决公司清算问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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