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的专家指出,过去2年内在印尼有更多的公司企业间进行并购和重组。据统计, 在2019 年申请并购的123家企业;2020年增至196家;去年又增加至233家。当更多企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形成垄断可能会滥用市场地位,那么目前印尼投资环境还安全吗?印尼在此方面是否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
根据印尼《2007年第40号法律条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合并“进行了定义:一家或多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都将转移到合并后的公司;之前法人资格将依法终止。
- 《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具体是什么内容?
根据印尼《2007年第40号法律条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合并“进行了定义:一家或多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都将转移到合并后的公司;之前法人资格将依法终止。
根据 1999 年《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中的第 5 号法律条款,指出印尼政府限制和禁止部分商业交易的行为,其中一项即为“并购”。如在并购中存在以下行为,将视为垄断行为或不公平的商业竞争:
- 禁止协议:例如寡头垄断、统一价格、划分区域、纵向整合、限制协议及等(第 5/1999 号法规第 4 至 16 条);
- 禁止活动:如垄断行为、、市场控制、共谋(1999年第5 号法律第 17 至 24 条);
- 滥用支配职权:如在多家类似公司中兼任或共享所有权(1999年第5号法律第 25 至 27 条)
- 处罚有什么规定?
此外,对垄断活动或不公平的商业竞争的处罚上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 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有能力对商业违反者实施行政制裁;
- 行政处罚一般金额范围:10 亿至 250 亿印尼盾(1999年第5号法律第 47 条第 2条);
- 如行为严重,将处罚 250 亿至 1000 亿印尼盾罚款或长达 6 个月的监禁(1999年第5 号法律第 48 条。
综上所述,印尼政府对于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的商业竞争并未给予明确的“自行禁止”,而是处在一个审查和评估阶段。对于垄断企业是否真正滥用市场地位,必然导致价格的提高和产量的减少也未必如此。垄断之下虽缺乏弹性,但更多的垄断者可通过提价和减产来增加利润,从而降低成本生产,对整体社会也无弊处。归根结底,印尼需尽快出台一个对“垄断合并“相关的明确法律,让整个市场更加公正化和公平化。
审德律师事务所在公司企业并购事宜上有着多年的经验,并随时关注印尼政府最新出台的一些投资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如果您有涉及到此方面的业务,欢迎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 info@schinderlawfirm.com进行相关的咨询。
Author: Dewi Susan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