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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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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雇佣协议补偿金的变更

自2020 年印尼《创造就业法》(综合法) 颁布实施以来, 对《公司法》、《印尼投资法》和《印尼劳动法》等一系列其它法律法规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创造就业法》2021 年第 35 号条例中关于“定期雇佣、外包、工作休假时间和合约终止”(GR 35/2021)” 的变更内容,将进一步吸引和优化外商在印尼的投资。

根据 GR 35/2021 中第 15 项条例中关于 “定期雇佣合同 (PKWT)”指出:雇员有资格在雇佣协议终止时获得补偿金。此项法律也为大部分雇主提出一个疑问:如果固定期限合同终止, 再与雇员续签永久雇佣合同,那按照 GR 35/2021 第 15 条规定是否还需支付赔偿金?

就此问题,第 15 条 GR 35/2021 条例给予了如下解释:

  1. 雇主应向签订“定期用工 ( PERJANJIAN KERJA WAKTU TERTENTU ,即PKWT )合同的雇员提供补偿金;
  2. 补偿金需在“定期用工”合同到期时支付;
  3. 根据上述第1条中所述, 补偿金仅提供给连续工作不少于一个月的雇员;
  4. 如延长“定期用工”合同,需在合同过期前提供补偿金;如”定期用工”延长期间也为给予支付致使到期或到过期,应需再支付一笔补偿金;
  5. 补偿金不适用基于”定期用工”合同雇佣关系的外籍雇员。

因此,每位至少连续工作一个月的”定期用工”的雇员,如合同期限终止、过期或延长,都有权从向公司获得补偿金。总之,每次“定期用工”终止或延期, 补偿金必须由公司在延期前支付;如支付如有延期情况,雇员有权获得延期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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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Budhi Satya Makm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