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8 年第 13 号总统条例(简称:PR 13/2018)对公司受益所有权规定了详细的制裁措施,以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此外,还要求每家公司都必须明确“公司受益所有权”,即BO。公司是一群有组织的人员、资产、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包括有限公司、基金会、协会、合作社、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他形式等。受益人无论以印尼公民还是外籍人士等个人身份,只要遵循印尼PR 13/2018 所涉及的标准法规,都可直接还是间接任命、解雇公司资金或拥有股份的董事、专家、管理人员或监事。
PR 13/2018 条例第 4项第1 条对”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拥有此有限责任公司25%以上的股份;
- 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超过 25% 的投票权;
- 获得有限责任公司年利润25%以上的利润;
- 有权聘任、更换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 拥有影响或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且无需获得任何一方授权;
- 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利益;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所有权资金的实际拥有人。
除了 PR 13/2018 第 3 条对”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权“进行明确阐述外,公司还必须遵守:
- 任命其雇员需遵守和执行“公司受益所有权” 相关的规定,并向授权机构提供有关“公司受益所有权”的信息(第 14 条);
- 向授权机构提供有关 “公司受益所有权” 的准确信息,并附上公司出具关于信息准确的声明函(第 18 条);
- 每年更新有关“公司受益所有权” 的信息(第 21 条);
- 在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少5年内审核与“公司受益所有权”相关文件(第 22 条)。
如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印尼PR 13/2018 第24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就目前而言,根据印尼法律总局 ( AHU) 的规定,如未提供其公司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将暂时受阻访问法律总局网上公共服务系统网站 https://bo.ahu.go.id/site/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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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Dewi Susan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