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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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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简称“GMS”)在公司内具有重要地位,拥有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同的独特权力。这一点由2007年第40号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法”)及其修正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1. 年度报告内容

    公司法第78条将GMS分为年度GMS和其他GMS。关于年度GMS,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首先,年度GMS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超过6(六)个月内召开。其次,在年度GMS期间,某些文件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提交并在年度GMS期间进行验证。

    根据公司法第66条第2款,年度报告必须包括:
    1.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
    a. 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期末资产负债表与前一个财政年度的对比;
    b. 相关财政年度的损益表;
    c. 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以及
    d. 这些财务报表的附注;
    2. 公司活动的报告;
    3. 社会和环境责任的实施报告;
    4. 财政年度内影响公司业务活动的问题详情;
    5. 监事会在上一财政年度内执行的监督职责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姓名;
    7.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津贴以及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或酬金和津贴。

    这些文件需按照财务会计标准准备并由所有相关董事会成员批准,并在GMS通知发出后可以在公司办公室供股东查阅。实质上,年度报告提供了关于公司领导层组成的透明信息,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详细信息及其上一年的报酬。这意味着通过所提供的报告,公司可以在股东之间建立信任和问责制。 

  2. 董事需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必须发出会议邀请,具体程序和地点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79 条第(5)款,董事有责任在收到召集请求后 15 天内召开股东大会。

    虽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但董事仍有义务通过提供公司年度报告来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年度 GMS 是保障和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基石,同时也符合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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