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矿产资源行业,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海上开展的作业,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因此需要在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上进行灵活安排。鉴于这一需求,印尼人力与移民部长颁布了第 KEP.234/MEN/2003 号关于特定地区能源与矿产行业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的部长令。该规定作为特别框架,对《印尼劳工法》(第 13/2003 号法)的通用条款进行补充。
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与印尼劳动法下的标准工时(六天工作制下每日7小时,或五天工作制下每日8小时)不同,部长令允许能源与矿产行业的企业采用更为灵活的工作时间。
企业可在多种方案中选择,工作时间可为每9至11小时,且最长可连续工作14天。比如,其中一种允许的安排是每日工作11小时,连续14天,总计最多154个工作小时。这种延长工时的设计,旨在满足偏远矿区和海上作业的运营需求,在这些地区通常采取轮班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规要求较长工时安排下的 工作与休息比例为2:1。这意味着,员工在连续工作14天后,必须享有至少5天全薪休息日。
加班工资与休息日权利
部长令规定,超过每日7小时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加班,即便在灵活工时安排下也是如此。因此,企业必须在所选方案中支付固定加班工资。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周5天或6天),加班工资按递进标准计算:
前1小时:1.5倍时薪
之后的每小时:2倍时薪
休息日或公共假日工作:2至4倍时薪
在延长工时制下(每日9–11小时),企业需支付每日固定加班补偿,范围为3.5至7.5倍时薪,具体取决于每日工时长短。
有趣的是,该部长令还规定,若公共假期落在延长工时的工作周期内,则视为普通工作日。这一安排反映了行业的运营现实,同时强调了加班补偿的重要性。
报告义务
为保持监管,实行灵活工时安排的企业必须 每三个月向当地人力部门报告,并抄送一份至人力部。报告应包括所采用的工作时间表、员工人数、加班工资详情,以及任何执行上的变更。
第KEP.234/MEN/2003号部长令为印尼能源与矿产行业的企业提供了在偏远和海上地区根据运营需求制定工作制度的灵活性,同时也通过明确的加班工资规定、强制休息比例和报告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雇主而言,遵守这一法规不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更是维护可持续劳动关系和运营效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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