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尼的劳动关系实践中,公司将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KWT”)项下工作的员工在其合同期满前转为永久劳动合同(“PKWTT”)项下员工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步骤通常基于公司的业务需求,或是作为对表现被认为满意的员工的奖励形式而采取。然而,如果在被任命为永久员工后,该员工随后决定辞职,情况会怎样?该员工是否仍有权获得PKWT补偿金,还是仅有权获得印尼劳动法规定的未结权利补偿金?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并且常常导致员工与雇主之间产生不同解释。因此,了解劳动法规在此类情况下如何规定员工的权利非常重要。
1. 理解PKWT与PKWTT的区别
根据印尼《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PKWT是员工与雇主之间为固定期限或特定类型工作订立的雇佣协议。而PKWTT是员工与雇主之间建立永久雇佣关系的雇佣协议。简而言之,PKWT通常被称为固定期限或合同制雇佣关系,具有明确的期限;而PKWTT是不受预定终止日期限制的永久雇佣关系。这两种雇佣状态的区别也影响到员工可享有的权利,包括与PKWT补偿金和未结权利补偿金相关的权利。
2. 从PKWT转为PKWTT的员工是否仍有权获得PKWT补偿金?
自《创造就业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PKWT员工获得了PKWT补偿金形式的额外保护。该权利的法律依据为经《2023年第6号法律》最后修订的《2003年第13号人力法》第61A条,该条通常要求雇主在PKWT期满时向员工提供补偿。该规定进一步得到印尼《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第15条的强化,该条规定雇主有义务向PKWT员工提供补偿金,且该补偿金须在PKWT终止时支付。
实践中仍有一种常见假设,即当员工在PKWT期满前转为PKWTT时,PKWT期间产生的所有权利自动消灭。这种假设并不完全准确。
PKWT补偿金是员工在PKWT雇佣关系期间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即使该员工随后获得永久员工身份,该权利仍然附属于该员工。换言之,员工从PKWT转为PKWTT并不消除员工在PKWT期间已产生的补偿权利。在此情况下,转为PKWTT可视为PKWT项下雇佣关系的终止,从而要求雇主结清PKWT期间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按员工已完成服务期限比例计算的补偿金支付。补偿金须按照印尼《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第16条的规定计算,即根据员工截至转为PKWTT生效之日的服务年限按比例计算。
3. 如果员工随后从PKWTT职位辞职,情况如何?
转为PKWTT员工后,雇佣关系不再适用PKWT员工的规定,而适用永久员工的规定。如果员工随后按照适用程序辞职,员工可能有权获得因雇佣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某些权利。其中一项可能获得的权利是未结权利补偿金。该权利依据印尼《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第50条a项,规定自愿辞职的员工有权获得该条例第40条第(4)款所述的未结权利补偿金。未结权利补偿金通常包括尚未履行的员工权利,例如:已累积但尚未使用且未到期的年假;员工及其家属返回原招聘地的交通或遣返费用(如适用);雇佣协议、公司规章或集体劳动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最初以PKWT身份受雇、随后转为PKWTT、后又辞职的员工,原则上可能同时有权获得PKWT补偿金和未结权利补偿金,因为这些权利产生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事件。
4. PKWT补偿金与未结权利补偿金的区别
尽管这两个概念经常被认为相似,但PKWT补偿金和未结权利补偿金具有不同特征。理解这一区别对于公司确保遵守适用劳动法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未来劳动争议的潜在风险非常重要。
PKWT补M偿金
产生于PKWT雇佣关系
依据印尼《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第15条第(1)款
根据员工在PKWT期间的服务年限计算
即使员工后续转为PKWTT仍可能产生
旨在为合同制员工提供补偿
未结权利补偿金
产生于雇佣关系终止
依据该条例第50条及第40条第(4)款
根据员工尚未实现的未结权利计算
在雇佣关系结束时产生
旨在补偿员工尚未实现的规范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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