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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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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实收资本和投资的最低要求

2021年4月1日,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发布了关于基于风险的许可和投资设施指南和程序的2021年第4号法规(BKPM第4/2021号法规”),该法规根据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法的规定,将许可的发放方式由基于承诺转变为基于风险。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规定。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服务,同时也涵盖了与投资设施及其要求相关的其他政府服务。修订后的两项规定涉及若干类型企业(包括由外国直接投资公司经营的企业)的最低投资和发行/实收资本要求(PMA)。

BKPM法规4/2021第12条(7)部分明确规定,PMA的最低发行/实收资本,而不是所需的最低投资额(下文将提及),除另有规定外至少应达到Rp.10.000.000.000, 00(即一百亿卢比)。上述修正案是对现行法规的重大转变,现行法规只要求最低发行/实收资本总额为2.500.000.000卢比(25亿卢比),或PMA最低法定资本要求的25%。

该法规进一步规定印尼标准工业分类/ KBLI(土地和建筑物外)每五位代码所需的投资应超过Rp.10.000.000.000 00(一百亿卢比),除了几个业务部门之外,其最低要求由第12条(5)部分单独规定,如下所示:

业务部门 最低投资
批发贸易 除土地和建筑以外,每4位KBLI首位代码>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比)
食品和饮料服务 除土地和建筑以外,每2位KBLI首位代码>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比)
建设服务(咨询服务、建设工程或综合建设工程) 除土地和建筑以外,每4位KBLI首位代码>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比)
在一条生产线上生产几种不同产品的工业服务,这些产品分类为不同的5位KBLI编码 除土地和建筑以外>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比)
物业建设及经营单位类型包括:
a.     整栋建筑物或综合住宅综合体 包括土地和建筑>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比)
b.     不属于一个整体建筑或综合住宅体 除土地和建筑以外> Rp.10.000.000.000,00(100亿卢比)
正如BKPM 4/2021号法规第13条和第9条第(1)节字母c和d、第(3)和(4)节中提到的,可免除上述条件的法人实体包括:
  • 代表处,定义为印度尼西亚人或外国国籍的人,或已获得批准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外国企业家代表的商业实体。
  • 外国商业实体,定义为任何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以外注册并在特定领域开展业务和/或活动的外国商业实体。
BKPM 4/2021号法规将于2021年6月2日生效,是一条无追溯力的法规。这意味着这些要求只适用于上述颁布日期之后提交并批准的PMA许可申请。此外,在上述法规发布后建立的、但尚未提交任何许可申请的有关PMA的其他法规、正式指示或通函尚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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