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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5

2021年第25号政府法规关于能源和电力的规定

关于创造就业的2020年第11号法律(一般称为综合法案)包含若干有关工业活动的新法规及其实施。其中包括关于实施能源和矿产部门的2021年第25号政府法规(2021年第25号GR),主要用于监管煤炭、矿产及电力的开采活动。

有一些规定值得注意,例如:

  • 持有特殊采矿经营许可证(IUPK)者在获得财政部的许可后,在从事增加煤炭附加值的活动时,不需要支付任何使用费,而该许可证将在未来的部长级法令中作进一步规定(第3条);
  •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指定的国有企业(BUMN)有义务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获取营业执照编号,以进行地热开采 (第7条);
  • 如不履行规定或义务,将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

除上述规定外,2021年的第25号GR也对电力进行监管。该条例规定,发电、输配电、售电等面向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可以由一个企业在一个经营区域内统一进行。然而,第26条第(7)款包含了开展统一经营必须满足的经营区域标准,即:

  1. 现有经营区域持有人无法提供电力;
  2. 现有经营区域持有人无法满足质量和稳定性;
  3. 现有经营区域持有人必须将其部分或全部经营区域归还至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4. 现有经营区域持有人未接触到被提议的业务区域;和/或
  5. 被提议的经营区域是一个根据电力需求统一经营能源的综合区域。

在执行面向公共利益的电力供应业务活动时,营业执照持有人也有权穿越河流、湖泊、海洋、公共道路和铁路,使用地上地下空间,从建筑上下穿越,如有植物挡住道路可以砍除,穿过煤气管道及其基础设施,以及可以为了保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穿过林区。如果电力供应活动需使用别人的土地,营业执照持有者有义务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赔偿。若在国家、国有企业或能源部所有财产上开展上述活动,他们必须遵从财政部所设的规定。

除了为公众利益提供电力外,如果有企业提供自用电力且其电力装置的总发电能力超过500千瓦,它需要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获得自用电力供应的营业执照,并必须有经营价值证明。如果电力供应小于或等于500千瓦,只需要向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或其省长报告,但安装方仍需获得经营价值证明、产品证明文件或电力安全责任声明。产品证明文件或电力安全责任声明必须由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或省长评估,并必须获得由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提供的登记号码。

有关方包括国有企业、能源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实体和电力支持服务领域的合作企业(根据第31条所列的咨询、视察和调研),资质(大、中、小,根据业务能力和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确定),以及通过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颁发的企业实体证明或经能源和矿产资源部认证的企业实体认证机构获得的支持电力服务的企业实体证明。对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三年以上的电力装置、电力设备和使用人认证、从事电力配套服务经营单位的认证的检测和检查,必须满足能源和矿物资源部确定的认证要求。同时,对于安装低压电力的细分行业领域的电力装置检测服务,必须取得认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本法规将电力装置分为供电装置和用电装置两部分,两者都必须有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或省长根据其职权或部门认可的工程检查机构颁发的运营价值证明。不仅如此,设备和电力用户必须获得印尼国家标准(SNI)和/或安全标志,并雇用符合能力标准的工程人员,这些人员应达到相应由能力证书证明的能力标准,与电力领域的分类和资格相对应。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请立刻我们联系或发送邮件至info@schinder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