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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8

印尼联合法令试图统一对《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禁止内容的解释

2008年实施并于2016年11月修订的《信息与电子交易法》对网络犯罪,政府角色以及隐私与数据保护等做了规定,奠定了印尼网络法律制度的基础。而通信和信息学部长(“MOCI”),司法部长和国家警察局局长在最新发布的2021年第229号,第154号以及KB/2/VI/2021条例中试图对2016年第19号条例下的法律修订和2008年第11号条例下的电子信息和交易(“EIT 法”)中的禁止内容做出统一解释。最新发布的联合法令着重强调了以下三方面禁止内容。

  1. 不正当内容
    1. 该法令对“不正当内容”提供了两种解释。狭义上,它将“违纪内容”定义为为“色情”,广义上,它代表违背社会规范的、书面的或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的内容。
    2. 联合法令禁止任何人散布、传播或提供包含“不正当内容”的电子信息和记录。违反本条规定最高可处以 6年监禁或最高10亿印尼盾的罚款

  2. 诽谤内容
    法令禁止任何人散布、传播或提供包含侮辱或诽谤内容的电子信息或记录。违反本条最高可处以 4年监禁或最高7.5亿印尼盾的罚款。 同时,联合法令还规范了《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第27条第 (3) 中的以下内容:
    1. 旨在针对特定个人的诽谤内容。
    2. 只有个人可以对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提出索赔,该法令不适用于机构、公司。
    3. 该法案不适用于通过新闻传播的电子信息或记录。因为1999年关于新闻业的第40号法律对该法作了单独规定。

  3. 虚假内容

    法令禁止任何人在知情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从而 导致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损失

    联合法令认为,在《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第28条第1款中,仅涉及在电子交易中导致消费者损失的虚假信息,并未涵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虚假内容而造成的消费者损失问题。此处,联合法案中对于“消费者”的定义是参照的1999年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8号法律文件。

  4. 审德如何提供帮助

    除了讨论每个被禁止内容的要素外,联合法令还阐明了因违反被禁止内容而遭受的损失的索赔权,并将 符合赔偿要求的损失范围限制为物质损失

    该法案对《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禁止内容进行统一解释,但鉴于政府和司法机关分权的原则,并不完全清楚联合法令 是否对法院具有同等约束力。在法院通过通函或其他文书采纳联合法令的解释之前,法院将如何执行还有待观察。如果你有需要关于《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禁止内容的法律咨询,请立刻我们联系或发送邮件至info@schinder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