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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04

浅谈股东之间因拖欠资本而产生的争议

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投资现有业务,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达成协议。签订股东协议不仅是为了设定资本和管理结构,也是为了降低与执行股东协议有关的违约风险。股东协议以后可在公司章程中执行。

最常见的违约事件是股东未能向公司注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在公证员出具了公司章程后,违约方仍拖延或拒绝注入资金。

根据2007年第40号法律48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中的股权条款和条件未被满足,违约方不能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其股票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因此,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如果注资出现违约,违约方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股份使其所有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GMS”)并投票,接受剩余股息或清算后的资产。

《公司法》明确了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期限和条件的后果。但是,我们也收到了很多客户关于以下情况的常见问题: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份所有权的条件,违约的股东是否能够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遗憾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份所有权的条件,尤其是违约事件的条款,若股票已经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上,那么根据法律,违约方将被授予作为股东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可以行使其股东权利,守约方是否有可能撤回其实缴资本,以降低进一步的财务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已缴足的资本均视为公司的法定资本。因此,任何已经支付给公司的资本将不再属于股东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公司。这意味着股东不能撤回他们的实缴资本。

如果股东不能提取实缴资本,守约方是否有办法退出公司?
通常来说,股东协议会提供股东退出机制的说明。股东协议可以设定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向其或其期望的另一方出售他们的股票,也可以要求违约方购买守约方的股票。违约情况下的出售价格通常也受《股东协议》管控。
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协议,守约方可以将其股份出售给另一方,或向违约方寻求法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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