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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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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期间联合体成员间有分歧怎么办?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 尤其是从设计、采购到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上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即EPC) 往往随着项目情况的改变对合同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联合体成员之间对合同上的事宜所产生的分歧是无可避免的。比如,联合体中的一户个体承包商欲更改有关“滞留金”的条款,并希望用“延期付款保函”来替代。虽然雇主表示同意,然而其他联合体成员均认为不是其责任,因此不愿意在合同进行改动。

  1. 是否可进行合同上的改动?

    尽管合同上涉及到个体承包商的责任,但此合同是雇主与各承包商之间共同执行,并非与个体承包商单独签订。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可在其他联合体成员反对的情况下进行对合同有关条约的修改。

  2. 应该如何解决?

    唯一的解决方式是此个体承包商与雇主再单独签订协议。但根据印尼法律, 此单独协议是否有效呢?《印尼民法》第1338条规定如下: "所有个人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均具有合法的约束力;如需撤销,双方也本着诚信的原则和完整的条例法规相互协议。"

    综上所述,个体承包商与雇主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但不适用于联合体其他成员所涉及的协议。因此,根据印尼法律法规,在不影响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利益下,个人承包商可与雇主签订单独的协议。

审德律所如何提供帮助

作为印尼领先的审德律师事务所在建筑合同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如您在此方面有任何需求或疑问, 可随时通过 info@schinderlawfirm.com 进行详细地咨询。

Author: Budhi Satya Makm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