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配售是一种战略性融资方式,印尼公司通过直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而无需公开发行。受《资本市场法》和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简称 OJK)的法规约束,私募配售因其流程简化、披露要求较轻,与首次公开募股(IPO)相比,已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融资选择。审德将为您解读印尼私募配售的法律框架,并重点阐述相关监管要求。
私募配售的关键法规
私募配售是指公开公司在不赋予现有股东认购新股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资本增加,这将导致现有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与“配股发行”不同,私募配售不授予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此程序受 OJK 第 38/POJK.04/2014 号法规《公开公司非优先配股的资本增加》(以下简称“OJK 第 38/2014 号法规”)的监管。
根据 OJK 第 38/2014 号法规第 2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公开公司可以通过私募配售来改善财务状况或出于其他目的,但需经股东大会(GMS)批准。此外,第 3 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私募配售旨在改善财务状况,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针对银行: 公开发行公司为银行且其从印尼央行或其他政府机构获得的贷款已超过实收资本的 100%,或面临其他可能导致政府相关机构进行银行重组的情况;
非银行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为非银行企业,且其净营运资本为负,其负债超过资产的 80%(以 GMS 批准私募配售时的财务状况为准);
债务重组:公开发行公司无法支付与非关联债权人到期的财务义务,且债权人同意以股份或可转换债券的形式接受偿付。
此外,根据第 4 条的规定,若私募配售的目的并非改善财务状况,公开公司仅能发行不超过其实收资本 10% 的股份(以提交至相关部长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为准)。
根据 OJK 第 38/2014 号法规 私募配售流程
以下是基于 OJK 第 38/2014 号法规的私募配售流程概述:
信息披露公告: 在 GMS 公告时,公开公司必须向股东披露私募配售信息,并向 OJK 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相关文件,此信息需自 GMS 公告时起供股东查阅至 GMS 举行。
信息更新: 如有信息变更或补充,应在 GMS 举行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和 OJK 提交。
GMS 审批: 举行 GMS,以获得私募配售的批准。
配售前公告: 至少在私募配售前五个工作日,公开公司需在印尼语日报、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向 OJK 提交证明文件。
配售后公告: 私募配售完成后,公开公司需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尼语日报、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向公众和 OJK 通报结果,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 OJK 提交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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