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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东之间因拖欠资本而产生的争议

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投资现有业务,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达成协议。签订股东协议不仅是为了设定资本和管理结构,也是为了降低与执行股东协议有关的违约风险。股东协议以后可在公司章程中执行。 最常见的违约事件是股东未能向公司注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在公证员出具了公司章程后,违约方仍拖延或拒绝注入资金。 根据2007年第40号法律48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中的股权条款和条件未被满足,违约方不能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其股票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因此,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如果注资出现违约,违约方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股份使其所有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GMS”)并投票,接受剩余股息或清算后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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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建筑工人如何在印尼就业须知

建筑业已成为政府的支柱行业,特别是在鼓励国民经济从新冠疫情中复苏方面;考虑到对特殊技能的需要,特别是与复杂的高技术有关的技能,例如大众快速运输项目,建筑业也是一个仍需使用外国工人的工作领域。此外,在资金来源为海外投资的项目中有很多外国工人,包括技术和材料在内的开发资源以及与投资者标准对应的专家资源,比如由中国投资的雅加达-万隆 (Jakarta-Bandung)高速铁路。因此,政府要求投资者培训印尼工人并向他们转让技术。 2020年11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综合法案”)的法律和2021年34号关于适用外国工人的政府法规(“GR 34/2021”)规定,在印尼的外国工人只能在规定岗位被雇佣一段时间,且必须能胜任所要从事的职位。工作许可证属于人力资源部的职权范围,已成为签发印度尼西亚入境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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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联合法令试图统一对《信息与电子交易法》禁止内容的解释

2008年实施并于2016年11月修订的《信息与电子交易法》对网络犯罪,政府角色以及隐私与数据保护等做了规定,奠定了印尼网络法律制度的基础。而通信和信息学部长(“MOCI”),司法部长和国家警察局局长在最新发布的2021年第229号,第154号以及KB/2/VI/2021条例中试图对2016年第19号条例下的法律修订和2008年第11号条例下的电子信息和交易(“EIT 法”)中的禁止内容做出统一解释。最新发布的联合法令着重强调了以下三方面禁止内容。 不正当内容 该法令对“不正当内容”提供了两种解释。狭义上,它将“违纪内容”定义为为“色情”,广义上,它代表违背社会规范的、书面的或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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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政府对煤炭加工不收取使用费

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2020年第11号法律(“综合法案”)包含了许多关于工业的新法规,包括由2021年第25号政府法规(“GR 25/2021”)规定的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门的实施,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矿产开采活动和电力。其中一项新调整为第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矿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特殊矿产业务许可证和特种矿产经营业务许可证作为对煤矿商品经营合同/协议持有人的延续,实施国内煤矿增值活动,可以征收0%使用费”,而在之前,法规根据数量收取售价的2-13.5%不等的使用费。 GR 25/2021第3条第(4)段规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法规将进一步规定实施该条款的价值、要求和方法。该规定目前正在起草中,预计将很快完成。这项新规定只适用于增值活动的煤矿数量。正如GR 25/2021第3条第(2)段所述,实施该法规是为了实现能源独立,满足对工业原材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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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5号政府法规关于能源和电力的规定

关于创造就业的2020年第11号法律(一般称为综合法案)包含若干有关工业活动的新法规及其实施。其中包括关于实施能源和矿产部门的2021年第25号政府法规(2021年第25号GR),主要用于监管煤炭、矿产及电力的开采活动。 有一些规定值得注意,例如: 持有特殊采矿经营许可证(IUPK)者在获得财政部的许可后,在从事增加煤炭附加值的活动时,不需要支付任何使用费,而该许可证将在未来的部长级法令中作进一步规定(第3条);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指定的国有企业(BUMN)有义务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获取营业执照编号,以进行地热开采 (第7条); 如不履行规定或义务,将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 除上述规定外,2021年的第25号GR也对电力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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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调解:在印尼也有适合您的国际仲裁中心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新增了许多国际商事争议。各个国家在疫情期间不同的临时措施,也导致各方当事人难以协调统一解决问题。 在印度尼西亚,仲裁比法院诉讼有许多优势。除此之外,整个过程要快得多,更有吸引力,而且总体上更值得信赖。 争端各方可以任命他们选择的中立专家决策者,所有程序都是保密的。这与向公众开放的法庭诉讼形成鲜明对比。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谈判或调解是一种灵活、迅速、简单、廉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各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过程和结果有完全的控制权。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线上线下,随时随地进行,这是一种非常适合于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商事争议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无法通过友好谈判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而解决争议,大部分争议会根据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进入仲裁程序。 鉴于这种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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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终止社会保障BPJS成员

根据2004年关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第40号法律(第40/2004号法律)第13条的规定,雇主必须为企业向社会保障管理者(Badan Penyelenggara Jaminan Sosial /“BPJS”)注册与人力有关的社会保障项目,这要求他们为员工的保险/社会保险缴纳一定数额的钱。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免除。这些项目是工作事故保险(Jaminan Kecelakaan Kerja),死亡保险(Jaminan Kematian),老年保险(Jaminan Hari Tua)和养老金(Jaminan Pensiun),所有这些通常被称为“BPJS-TK”。 在2019冠状病毒期间,印度尼西亚政府临时调整了所需缴款数额,希望减轻雇主,特别是公司雇主的负担。由于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许多公司仍然受到严重影响,最终经股东决议而解散并进行清算。然而,由于公司雇主解散而导致成员资格终止的问题至今尚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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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就业部门:就业终止程序

根据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号法律(“综合法律”)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综合法中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已颁布的一部法规是《2021年第35号关于定期合同、外包、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作解雇规定的政府法规》(以下简称“ GR 35”)。

GR35规定了终止雇佣的程序。根据GR35的第36条规定,可以出于以下原因解除雇佣:

a. 公司的吸收、合并、收购或分立;
b. 效率;
c. 公司倒闭;
d. 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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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增值税

清算是一个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清算时会出售其资产以履行其履行的支付义务,并将剩余的资产分配给所有股东。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2007年第40号法律(”公司法”)规定,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公司清算: 股东大会(”GMS“)决议。股东大会是除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外的公司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a)项,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经营期限结束。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间。一个公司可能在公司章程上载明存续期间为30年或75年,或者没有确定存续期间。在有时间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时限已过,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立即解散。 基于法庭命令的解散。有权当事人或适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决定公司解散的请求。利益相关方不仅是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如果公司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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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实收资本和投资的最低要求

2021年4月1日,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发布了关于基于风险的许可和投资设施指南和程序的2021年第4号法规(BKPM第4/2021号法规”),该法规根据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法的规定,将许可的发放方式由基于承诺转变为基于风险。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规定。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服务,同时也涵盖了与投资设施及其要求相关的其他政府服务。修订后的两项规定涉及若干类型企业(包括由外国直接投资公司经营的企业)的最低投资和发行/实收资本要求(PMA)。 BKPM法规4/2021第12条(7)部分明确规定,PMA的最低发行/实收资本,而不是所需的最低投资额(下文将提及),除另有规定外至少应达到Rp.10.000.000.000, 00(即一百亿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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