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东之间因拖欠资本而产生的争议
成立一家新公司或投资现有业务,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达成协议。签订股东协议不仅是为了设定资本和管理结构,也是为了降低与执行股东协议有关的违约风险。股东协议以后可在公司章程中执行。 最常见的违约事件是股东未能向公司注资。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在公证员出具了公司章程后,违约方仍拖延或拒绝注入资金。 根据2007年第40号法律48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中的股权条款和条件未被满足,违约方不能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其股票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因此,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如果注资出现违约,违约方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的权利,股份使其所有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GMS”)并投票,接受剩余股息或清算后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