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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调解:在印尼也有适合您的国际仲裁中心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新增了许多国际商事争议。各个国家在疫情期间不同的临时措施,也导致各方当事人难以协调统一解决问题。 在印度尼西亚,仲裁比法院诉讼有许多优势。除此之外,整个过程要快得多,更有吸引力,而且总体上更值得信赖。 争端各方可以任命他们选择的中立专家决策者,所有程序都是保密的。这与向公众开放的法庭诉讼形成鲜明对比。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谈判或调解是一种灵活、迅速、简单、廉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各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过程和结果有完全的控制权。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线上线下,随时随地进行,这是一种非常适合于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商事争议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无法通过友好谈判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而解决争议,大部分争议会根据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进入仲裁程序。 鉴于这种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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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终止社会保障BPJS成员

根据2004年关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第40号法律(第40/2004号法律)第13条的规定,雇主必须为企业向社会保障管理者(Badan Penyelenggara Jaminan Sosial /“BPJS”)注册与人力有关的社会保障项目,这要求他们为员工的保险/社会保险缴纳一定数额的钱。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免除。这些项目是工作事故保险(Jaminan Kecelakaan Kerja),死亡保险(Jaminan Kematian),老年保险(Jaminan Hari Tua)和养老金(Jaminan Pensiun),所有这些通常被称为“BPJS-TK”。 在2019冠状病毒期间,印度尼西亚政府临时调整了所需缴款数额,希望减轻雇主,特别是公司雇主的负担。由于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许多公司仍然受到严重影响,最终经股东决议而解散并进行清算。然而,由于公司雇主解散而导致成员资格终止的问题至今尚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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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就业部门:就业终止程序

根据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号法律(“综合法律”)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综合法中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已颁布的一部法规是《2021年第35号关于定期合同、外包、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作解雇规定的政府法规》(以下简称“ GR 35”)。

GR35规定了终止雇佣的程序。根据GR35的第36条规定,可以出于以下原因解除雇佣:

a. 公司的吸收、合并、收购或分立;
b. 效率;
c. 公司倒闭;
d. 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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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增值税

清算是一个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清算时会出售其资产以履行其履行的支付义务,并将剩余的资产分配给所有股东。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2007年第40号法律(”公司法”)规定,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公司清算: 股东大会(”GMS“)决议。股东大会是除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外的公司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a)项,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经营期限结束。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间。一个公司可能在公司章程上载明存续期间为30年或75年,或者没有确定存续期间。在有时间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时限已过,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立即解散。 基于法庭命令的解散。有权当事人或适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决定公司解散的请求。利益相关方不仅是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如果公司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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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实收资本和投资的最低要求

2021年4月1日,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发布了关于基于风险的许可和投资设施指南和程序的2021年第4号法规(BKPM第4/2021号法规”),该法规根据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法的规定,将许可的发放方式由基于承诺转变为基于风险。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规定。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服务,同时也涵盖了与投资设施及其要求相关的其他政府服务。修订后的两项规定涉及若干类型企业(包括由外国直接投资公司经营的企业)的最低投资和发行/实收资本要求(PMA)。 BKPM法规4/2021第12条(7)部分明确规定,PMA的最低发行/实收资本,而不是所需的最低投资额(下文将提及),除另有规定外至少应达到Rp.10.000.000.000, 00(即一百亿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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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司解散后停止纳税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解散公司并不意味着它失去法人地位。结束公司法人地位的前提是进行清算程序。根据印尼词典,清算是“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的解散,包括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并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 第一步:解散公司 下列情况可以成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根据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的决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成立期限届满; 根据法院命令; 当商业法院做出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判决宣告破产终止时,公司的破产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因公司破产资产已被宣告; 破产是指根据《破产和暂停偿债法》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因为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依法要求公司进行清算。 一般来说,解散公司的原因是股东意愿。因此,解散应通过GMS决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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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综合法案》:简化建筑服务许可程序

2020年第11号创造就业法,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综合法案》,是旨在促进印尼经济商业活动和增长的突破性法案之一。目前受该法案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是建筑业。早在2018年,政府已经在2018年第14号关于电子化商业许可服务的政府法规中简化了上述商业活动的许可程序和规范。最近,印尼政府寻求做出进一步的改变以缓解建筑公司的压力。根据《综合法案》。2021年第5号关于基于风险的营业许可(GR5/2021)的政府法规于2021年颁布。 《综合法案》第52条用新的术语“营业许可”替代了原来的“建筑服务营业执照”即IUJK,从而有效地取消了这一许可证。GR5/2021第1节第 81条结合第1节第176条强调了新规定,列出了从事建筑服务所需的商业许可证,包括商业登记号码(N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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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案:关于雇用外籍员工的新规

继2020年第11号创造就业法(即《综合法案》)后,印尼政府颁布了若干《综合法案》的实施条例,包括2021年第34号关于雇用外籍员工的政府条例(“GR/34”),它用于替代 2018年第20号总统令(“PR 20/2018”)。 GR/34规定,外籍员工的每一个雇主有义务在所有开放岗位优先雇用印尼员工,如果印尼员工无法担任这种职位,才可将该职位分配给外籍员工。外籍员工只能在特定的岗位上工作,工作时间明确(非永久性),并具有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根据GR/34,外籍员工的雇主包括政府机构、外国代表、国际机构、外贸/公司/新闻代表机构、有限公司法人、基金会、注册的外国企业实体、社会/宗教/教育/文化机构、活动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允许使用外国员工的企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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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宗教节日津贴

2021年4月12日,就业部长Ida Fauziyah女士向印尼各省发布了编号为M/6/HK.04/IV/2021关于实施2021年对公司员工发放宗教节日津贴的通知 (第6/2021号通知)。宗教节日津贴的规定(即Tunjangan Hari Raya 或俗称THR)是为了满足员工及其家庭庆祝宗教节日的需要。为了在2021年5月斋月和开斋节之前刺激公共消费,印尼政府正式要求国有和私营企业向员工全额支付THR,即穆斯林节假津贴。

THR是一项必须提供给所有员工的强制性福利,对应员工庆祝的宗教节日(根据员工的宗教)。根据2021年第36号关于工资的政府条例和2016年第6号关于公司员工宗教节日津贴的就业部长条例,THR是雇主对员工必须执行的义务。THR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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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新开放原矿出口

印尼自然资源丰富,包括用于制造电动汽车锂电池的原材料——镍。由于电动汽车的大规模增长,镍这一重要矿业资源预计将进入一段高需求时期。以镍为原材料的商品将迎来超前的高需求,引起价格上涨。对于印尼来说,这是一个值得把握的利好机会。 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印尼政府只允许出口高纯度镍或其衍生产品。然而,由于疫情导致全球经济放缓,采矿业衰退,镍商品贸易也受到影响。 尽管目前镍商品的价格有上涨的趋势,但预计不会持续太久。如果疫情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其长期影响将直接反映在镍商品的价格上,造成价格继续下跌。 政府可以推行的经济政策之一是放宽税收、信贷和激励措施等方面的规范,包括矿产和煤炭开采领域,尤其是可以产生外汇的镍类商品。由此,政府有必要支持金属矿物对外出口。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Arifin Tasrif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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