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实收资本和投资的最低要求
2021年4月1日,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发布了关于基于风险的许可和投资设施指南和程序的2021年第4号法规(BKPM第4/2021号法规”),该法规根据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法的规定,将许可的发放方式由基于承诺转变为基于风险。2020年第11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规定。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服务,同时也涵盖了与投资设施及其要求相关的其他政府服务。修订后的两项规定涉及若干类型企业(包括由外国直接投资公司经营的企业)的最低投资和发行/实收资本要求(PMA)。 BKPM法规4/2021第12条(7)部分明确规定,PMA的最低发行/实收资本,而不是所需的最低投资额(下文将提及),除另有规定外至少应达到Rp.10.000.000.000, 00(即一百亿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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